城市污水处理后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就可以用于排放和利用。那么城市污水处理后应怎样排放与利用呢?又应该执行什么标准呢?
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有下面几条排放途径。自然水体如下游的河道、湖泊、海域等。这是城市污水处理后最常采用的出路,但排出的处理后的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否则可能造成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灌溉田地灌溉田地可使处理后的水得到充分利用,但必须符合GB 5084- 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使土壤与农作物免遭污染;回用排放水回用是最合理的出路,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和利用有限的宝贵淡水资源,又可减少污水的排放量,减轻其对水环境的污染。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范围很广,可以提供给企业工厂作冷却水用,也可以回用于生活杂用,如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浇酒道路、冲厕所等。
但总的来说,大多数的污水只需要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即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控制水国水河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消环境保护重复,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分三级,标准规定:排入GB 3838III类水城(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人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种IV、V类水域和排人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排放利用以及具体执行标准都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判断。